单位组织旅游时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吕某是某影视制作公司的员工。单位平时业务较多,工作较忙,但是经过一年的努力,该公司取得了较好的收益。为了奖励公司员工一年来的努力以及激励员工继续好好工作,该公司决定组织单位所有员工去泰山旅游。在爬泰山的过程中,吕某不慎摔倒,致使右腿骨折。吕某认为自己是在单位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受伤,因此应认定为工伤。但是该影视制作公司却认为该旅游并非强制每个员工参加,不属于工作时间,所以拒绝吕某的要求。那么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济南律师服务网
案例解答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缓解员工压力,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往往组织旅游等集体活动,让员工放松身心,提高单位的凝聚力。但是集体活动由于人多事杂,难免出现一些意外,尤其是员工在旅游的过程中容易受伤,这些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所谓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执行职务行为而受到的伤害。认定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处理重大、紧急情况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职工在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
具体到本案,吕某虽然是参加该影视制作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但是该旅游并非是工作原因,也不是必须参加的活动,因此吕某在旅游活动中遭受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