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工伤律师:本案雇工受伤害由谁来赔偿
时间:2013-03-30 13:14:46 来源: 作者:
济南工伤律师:雇工受伤害由谁来赔偿 【案情】 农民工张猛在某建筑工地干活期间受伤,承包建设工程的建筑公司和雇他的包工头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张猛无奈起诉到平度法院,要为自己的受伤讨个说法。 工地干活打伤左眼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证实: 2007年,该建筑公司承包平度市杜村镇某公司建设工程。同年5月 10 日,该建筑公司又与包工头李某签订协议书,将该建设工程中的模板工程交由李某完成,协议书约定:李某承包范围是模板工程,人员由乙方(李某)自己雇用,其所雇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一切伤亡事故也由乙方负责,该建筑公司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4元付给李某承包费,竣工后,按实结算。协议签订后,李某雇案外人孙某某为其工作,孙某某又雇不具有木工资格的本案原告张猛从事木工劳务。2007年6月 15日,原告在工作中被锯齿带回的木屑打伤左眼球。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平度市人民医院、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处治疗花费3000多元。2008年4月 29日,原告的左眼经司法鉴定伤残程度为八级。另查明,包工头李某具有中级木工资质。 【庭审焦点】 张猛在诉状中称,他受雇于两被告在某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在工作期间,被竹块击伤左眼,造成身体伤残。张猛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以及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5000元。 该建筑公司答辩称,该公司没有雇过原告,原告起诉该公司主体错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包工头李某答辩称,原告不是李某雇的,而是案外人孙某某雇的,在原告受伤后,李某才见到原告,责任不应该由李某承担。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将其承揽工程中的模板劳务作业发包给包工头李某,包工头李某具有木工资质,其承包某建筑公司的模板劳务作业后,收取的是人工费,而不是工程费,两被告之间系劳务承包关系。包工头李某承包了劳务作业后,雇原告为其劳务,并支付给原告人工费,二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原告在劳务中受伤,包工头李某应该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明知自己不具有木工资格,仍然受雇于李某,并在劳务中受伤,原告自身也有责任,其应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部分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决包工头李某赔偿原告张猛经济损失50558.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宣告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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