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进商场购物前摔伤应否获得赔偿?
[案情]
2009年12月28日,王亮去某超市购物,当他踏上该超市门前的台阶时,由于台阶上的雪没有打扫干净,台阶又未加盖防滑垫,王亮一下子滑倒。王亮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脊椎骨骨折,用去医疗费三万两千多元。事后由于超市拒绝赔偿,王亮无奈起诉到法院。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亮并未进入超市购物,双方尚未形成合同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义务。王亮的伤是意外造成的,对王亮的损害后果,超市既没有过错,又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超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应驳回王亮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市未尽到照顾、保护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导致前来购物的王亮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过错,应当赔偿王亮的损失。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条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一定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前者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先合同义务(或合同前义务),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订立,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赔偿。
二、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其先合同义务包括:谨慎、小心地照顾顾客,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地保护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本案中,超市明知因下雪台阶积了雪,如果不及时清理或采取其他防滑措施,顾客经过时有可能会滑倒,然而超市却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超市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和注意义务,即没有对顾客作出警示或提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最终导致王亮滑倒摔伤。超市有明显的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三、尽管王亮尚未进入超市,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消费,但王亮来的目的是为了购物、消费。王亮的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因此,王亮应认定为缔约一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顾客进超市购物前即摔伤应按人身损害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