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身损害律师:雇工在建房中坠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4-05-30 15:44:31 来源: 作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雇工行为的发生已经越来越频繁,涉及面也越来越广泛,几乎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由此也产生了大量关于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
2014年3月17日,当事人顾某受雇于被告吴某、褚某夫妇建房;双方口头约定工价为160元/天(包吃午餐)。在建房过程中,因被告吴某、褚某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顾某在施工过程中,建房的搭架桁条断裂,顾某从高达11米的三楼上坠落受伤,被告及村民即送当地卫生院抢救,但顾某在转送县人民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被告吴某、褚某除向顾某的家属预支2.2万元处理后事外,其他损失未作赔偿。顾某的家属多次到被告家闹事,被告褚某兰也在冲突中被原告殴打受伤。顾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吴某、褚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21.2万元。
【审理】
案经法庭开庭审理后,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65780元。法庭认为,被告吴某、褚某夫妇雇请顾某明建房,并约定工价为160元/天,顾某接受雇请并到被告家从事建房的劳务活动,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吴某华、褚某兰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雇工顾某明在施工过程中因搭架桁条断裂,从高达11米的三楼坠落,在转送县医院途中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雇主吴某、褚某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法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吴某、褚某赔偿143780元给原告。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吴某、褚某在建房过程中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雇员顾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建房的搭架桁条断裂从高达11米的三楼上坠落受伤致死;被告吴某、褚某行为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所以,法庭判决被告吴某、褚某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