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身损害律师:摩托车与狗碰撞致人受伤是否属道路交通事故
时间:2014-06-10 20:07:48 来源: 作者:
【案情】
肖某租用某养狗场。某日,狗群因争食打架跑出养狗场。当晚八时许,吴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与路上无人看管的狗相碰撞后倒地,造成吴某受伤的事故。后经交警部门查实,与摩托车相碰撞的狗系肖某所有。
【分歧】
对本案是否属道路交通事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不存在狗主动伤人的情形。且该事故的发生区域是公共道路,依法应当适应《道路安全法》。故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可以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根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可知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摩托车与狗相碰撞,而非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故本案应定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依该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饲养动物”是指特定人所有或者占有,并为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独立动作”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者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3、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应包括妨害状态;4、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免责的理由。
结合本案摩托车与狗相撞致人员受伤的事实,本案符合上述4个构成要件,且涉案狗单独在道路上存在时,不属于道路交通活动主体。因此,本案应该定性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