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时间:2015-08-16 16:40:26 来源: 作者: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一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 如何会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特别注意,要构成本罪必须是携带数量较大的毒品原植物或幼苗,而数量很少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哦。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 构成该罪会如何量刑?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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