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时间:2015-08-16 16:55:09 来源: 作者: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一 什么是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二 如何会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三 行为人提供毒品时收了钱是否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不以该罪论处。因为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四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特殊性? 1、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需要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或单位。 2、提供毒品的对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有关的毒品犯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同理如果擅自提供给用于医疗、科研、教学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病人,尽管违反了法律规定,亦不构成本罪。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五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如何处罚? 1、构成该罪的一般情节的,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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