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
时间:2012-05-07 21:17:56 来源: 作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 女职工顺产假98天流产假最长42天 法制网北京5月7日讯 记者李立 我国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14周即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扩大,经期的禁忌劳动范围相应缩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4月28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律师服务网 目前我国有女职工1.02亿人。为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对女职工流产的,《规定》也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 《规定》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解聘。 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规定》明确,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让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从事禁忌劳动,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或责令关闭。济南律师服务网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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