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时间:2012-06-24 01:29:24 来源: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法释[1997]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7日公布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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