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已于 1998 年 4 月 2 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7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8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法院法发〔一九九四〕二十九号《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与最高法院法发〔一九九二〕二十二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均应严格执行。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