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 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2-06-25 16:39:04 来源: 作者:
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商检局检验出口的商品被退回,当事人以经济合同商品质量纠纷起诉的,法院不应将商检局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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