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2-06-26 16:08:14 来源: 作者: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10号 二○○○年五月八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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