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享到: 更多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制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特别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第十二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
  2.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3. 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
  4. 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5.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6.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7.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8.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9.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
  10.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热门点击
  1.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2. 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
  3. 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
  4. 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
  5.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
  6.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7.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8.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
  9.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0.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