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2-06-30 12:28:09 来源: 作者:
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10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