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享到: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
  2.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3. 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
  4. 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5.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6.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7.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8.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9.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
  10.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热门点击
  1.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2. 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
  3. 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
  4. 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
  5.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
  6.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7.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8.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
  9.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0.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