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分享到: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第五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第六条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七条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八条第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
    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第九条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
  2. 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3. 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
  4. 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5.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6. 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7.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8.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9.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
  10.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热门点击
  1.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2. 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
  3. 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
  4. 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
  5.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
  6.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7.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8. 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
  9.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10.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