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诺青春损失费 女子诉求履行遭败诉
孟女士和刘先生恋爱分手,男方立下字据承诺支付女方30万元青春损失费,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支付。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孟女士的诉讼请求。济南律师服务
来自四川的孟女士今年29岁,2004年,刚刚年满21岁的孟女士和家住北京昌平区25岁的刘先生相识并相恋,并于2005年2月起开始同居,同居生活期间二人产生矛盾,意欲分手。2010年3月,刘先生写下了一份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协议的内容为“男友刘某赔偿本人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30万,在还清30万之前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从2010年4月生效。”
孟女士称:她与刘先生恋爱及同居期间,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对刘先生给予很多照顾,但刘先生却为了私欲变心。分手时,刘先生为了补偿自己对这段感情在财力、精力、情感、身体、时间上的付出以及婚姻机会的减少,自愿写下欠条,承诺支付30万元以解除恋爱关系。之后孟女士多次索要该笔欠款,但刘先生均以没钱为借口拒绝偿还。孟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刘先生依照协议支付30万元青春损失费。
刘先生不同意孟女士的诉讼请求,他辩称:双方分手的原因是孟女士的性格缺陷。关于青春损失费的字条,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孟女士索要的青春损失费,有违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协议应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违公序良俗,故应为无效协议。孟女士依据无效协议要求被告给付30万元,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