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过程中的外遇是否构成过错
时间:2012-08-06 20:33:14 来源: 作者:
【案情】
高某与孙某于2005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26日婚生一子。自2009年起,因孙某经常在外与朋友打牌引起原告反感,孙某亦曾因此写下多份保证书。2010年11月份起,孙某怀疑高某与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开始不睦,并因此发生纠纷。2011年4月5日,高某到济南市历城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孙某提供一张高某2011年4月15日晚10时至第二天7时与异性在旅馆开房间的光盘,证明原告有外遇的事实,据此要求高某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济南律师服务
【分歧】
关于本案中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主要过错责任的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一、高某与异性开房的行为的行为虽然发生在离婚诉讼中,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故高某对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负有主要过错责任。
二、高某与异性开房的行为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中,虽然该行为加深了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但是高某与孙某的夫妻感情在诉讼前就产生裂痕,故高某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应承担过错责任。
三、高某与异性开房的行为的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中,但该行为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缓和,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故高某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负有过错责任。而孙某的赌博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双方对夫妻感情最终破裂负有同等的过错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关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问题,应结合具体的情节来分析:本案中孙某长期存在赌博行为,且外欠赌债,并因此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双方曾协商离婚事宜。故孙某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高某深夜与其他男性同居一室,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虽然行为发生在高某提出离婚诉讼以后,但该行为加深了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高某对双方最终婚姻解体亦负有过错责任。故双方对夫妻感情最终破裂负有同等的过错责任。
综上,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济南律师服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