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离婚律师: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哪些
时间:2014-06-30 21:10:44 来源: 作者: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应当为权利主体行使探望权提供相应的协助义务并承担不得妨碍对方探望的消极义务。 探望的方式可以区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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