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多个被扶养人如何确定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标淮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年;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人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济南律师服务网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差异,因此,对在加害人仅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有多个被扶养人如何确定被扶养人扶养费(即生活费,下同。)实际赔偿金额问题存在三种争议观点。也就是说,对在加害人仅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有多个被扶养人如何计算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问题存在三种争议观点。(“三种争议观点”详见下文“例一”的“第一、第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这样计算:”)
为了论述三种争议观点中,哪种观点正确,有必要举出下列之例。
例一:2011年8月15日,某甲和某乙在广西某县的道路上驾驶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某乙头颅破裂死亡。经交警认定,某甲和某乙负同等责任。某乙无兄弟姐妹,妻子早逝,儿子8岁,父母均为70岁。某乙父母和儿子均为农村居民。广西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为3455元。
对这一案被扶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这样计算:
(1)某乙之父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2)某乙之母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3)某乙之子的扶养年限为: 18年- 8年=10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三被扶养人被扶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应按如下计算:
(1)3455元/年、人×3人=10365元/年。
(2)加害人某甲负同等责任即50﹪责任,其每年应赔偿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额为:
(3)10365元/年×50﹪=5182.5元/年。
(4)加害人每年赔偿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额为5182.5元,已超过广西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的3455元,按年赔偿累计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3455元的规定,加害人每年应赔偿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为3455元。
(5)三被扶养人10年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应为:3455元/年×10年=3455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这样计算:
(1)某乙之父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2)某乙之母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3)某乙之子的扶养年限为: 18年- 8年=10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加害人某甲负同等责任即负50﹪责任,其在上述三被扶养人的同10年中,应赔偿上述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为:
(1)加害人某甲每年应赔偿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额为3455元。
(2)加害人赔偿每被扶养人的年限为10年,其赔偿三被扶养人扶养费的年限为:10年/人×3人×=30年。
(3)加害人30年应赔偿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为:3455元/年×30年=103650元
(4)加害人某甲负同等责任即负50﹪责任,其应赔偿上述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为:103650元×50﹪=51825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这样计算:
(1)某乙之父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2)某乙之母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3)某乙之子的扶养年限为: 18年- 8年=10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加害人某甲负同等责任即负50﹪责任,其在上述三被扶养人的同10年中,应赔偿上述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为:3455元/年×10年×50﹪=17275元。
以上是对在加害人仅承担部分责任的情况下,有多个被扶养人如何计算扶养费实际赔偿数额问题存在的三种争议观点。为了证实三种争议观点中,哪种观点正确,我们还得举出例二,以便比较。
例二:除经交警认定,某甲负全部责任外,其他案情与上述例一的案情相同。
对这一案,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1)某乙之父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2)某乙之母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3)某乙之子的扶养年限为: 18年- 8年=10年。
这说明了某乙之父、母、子在同10年中,扶养年限均为10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年赔偿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即3455元)” 规定,上述三被扶养人在同10年中同时被扶养,其每年生活费总额不超过3455元。那么,加害人应赔偿上述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为:3455元是/年×10年×100﹪(负全部责任)=34550元。
笔者认为,上述“例一”的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第一,经过比较得知,上述例一的第一、第二种观点的计算方法得出的实际赔偿数额(34550元、51825元)等于或大于例二计算方法得出的实际赔偿数额(34550元)。我们知道,在其他案情相同的情况下,加害人负50﹪责任,计算出的实际赔偿额等于或高于加害人负100﹪责任计算得出的实际赔偿额,这显然不符合数学规律,也不符合常理,这说明了上述例一的第一、 第二种观点的计算方法是不正确的。而从上述例一的第三种观点的计算方法的结果得数比上述例二的加害人负全部责任的得数少,这才符合数学规律,这说明了上述例一的第三种观点的计算方法是正确。加害人负100﹪责任的实际赔偿数额“大于”加害人负50﹪责任的实际赔偿数额,这是起码的常识,也是一个审判法官在其他案件事实相同而加害人应负责任不同的情况下,某种实际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应具备的起码判断能力。
第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379—383页中的“三、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部分已明确写明:“在侵权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有可能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的情况,此为混合过错。所谓混合过错是指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系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过错所致。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失,未尽到注意自身的财产和人身权益的义务……混合过错体现在损害赔偿上,即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上也有过失,从而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受害人蒙受的损害额中减少一定的金额的法律规则。因此说,过失相抵系损害赔偿的原因之一,是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根据以上原则,对于本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物质损失,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而计算出赔偿义务人所应负担的物质损失的实际赔偿金数额。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只是规定了各项物质损失实际赔偿金的计算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也应适用此原则,只是因为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已有相关内容的规定,本解释没有再予具体涉及 ……根据以上的说明,赔偿权利人应获得的实际损害赔偿金为:本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物质损失赔偿金之和,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再减去按过失相抵比率计算出的受害人的过失扣减额。用公式表示即为:实际损害赔偿金=(物质损害赔偿总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过失相抵比率)。此公式在本解释的讨论稿中曾经列出,最后考虑到这是大家熟知的数学概念,而予以删除。其中的过失相抵比率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及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根据上述公式,上述案例一中,加害人应赔偿上述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为:
(1)某乙之父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2)某乙之母的扶养年限为: 20年-10年=10年。
(3)某乙之子的扶养年限为: 18年- 8年=10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加害人某甲负同等责任即负50﹪责任,其在上述三被扶养人的同10年中,应赔偿上述三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为:(……+被扶养人生活费+……)+(……)×(1-过失相抵比率)=(3455元/年×10年)×(1-50﹪)=34550元×(1-50﹪)=34550元×50﹪=17275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结果为17275元,与上述例一的第三种观点的计算方法的结果得数为17275元相同,这更进一步说明上述例一的第三种观点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例一第二种观点的计算方法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年赔偿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 的规定,其将三被扶养人在同10年中享受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变成三被扶养人在同30年中享受的扶养费实际赔偿金额进行计算了,实在不可取,请多多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