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身损害律师:无资质建房出现事故的责任承担
时间:2013-04-07 23:29:34 来源: 作者:
无资质建房出现事故的责任承担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李甲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增建二层楼房。被告李甲将房屋交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张甲等人承建。2012年2月3日8时许,施工人员王某站在二层阳台架子上施工时,用钢卷尺丈量外墙瓷砖尺寸,钢尺不慎触到高压线,致使王某从约3米高的脚手架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王某之妻及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甲及张甲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甲辩称死者不是其雇工,他们之间是合伙关系,工钱相同,承建的房屋是清包工,安全生产条件非由实际施工人负责。被告李甲辩称增建的二层房屋是承包给张甲施工的,建房2个月过程中,死者一直没有参与施工,是最后贴面砖时才来的,也不知是谁让他来的;王某当天是酒后干活,存在一定过错。 经查明,被告张甲等人的施工队,是自发松散的,由张甲组织全面施工,按照大小工计分领取报酬,死者王某自2007年起一直跟随张甲施工。王某死亡当日中午少量饮酒,被告张甲亦参与饮酒,下午继续安排王某施工。工程结束后,雇主将费用交给张甲,张甲扣除相应费用后对工人进行分配。 【争议焦点】 死者王某和被告张甲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死者王某和被告李甲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关系?死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简析】 合伙关系是指依据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而形成的关系。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作为工资的依据,而承揽人报酬则以工作效果来判断。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如果能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则是承揽关系,如果需要根据对方意思决定,则为雇员。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认为本案中施工地点及进程由被告张甲全面组织安排,且报酬也由其进行分配,死者与被告张甲系雇佣关系,被告张甲辩称其与死者系合伙关系于法无据。被告李甲作为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张甲承建,张甲按李甲要求完成增建活动,自行安排施工,系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认为被告张甲作为雇主没有采取任何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且没有施工资质,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甲没有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建房,增加了一定的危险性,明知张甲没有施工资质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发包给张甲承建,作为受益人,在选任上存在过错,应当与被告张甲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死者王某施工当日饮酒且施工的面砖事先已量好尺寸,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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