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身损害律师:驾校学员练车撞伤他人是否应担责
时间:2014-02-24 09:44:30 来源: 作者:
驾校学员练车撞伤他人是否应担责 【案情】 罗某于2009年10月开办经营某驾驶培训学校至今,吴某和邓某都是罗某开办驾校的学员。2013年2月7日下午,罗某安排吴某、邓某等学员在训练场所进行驾驶员资格考试“九选”科目训练,邓某在没有驾校教练指导的情况下,因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慌张突然加速将等候训练的吴某撞伤。后经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经济损失十几万元。 【分歧】 对于伤者吴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在没有驾校教练陪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邓某是直接侵权责任人,故邓某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罗某开办的驾校放任学员在没有教练陪同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不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某的损失应由驾校承担。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所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教练承担,而罗某开办的驾校在未给邓某配备教练陪同的情况下即安排其练车,故其应承担伤者吴某的全部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