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身损害律师:粉刷工装修意外受伤 房主应否担责
时间:2014-03-12 21:38:30 来源: 作者:
济南人身损害律师:粉刷工装修意外受伤 房主应否担责 【案情】 吴某与赵某系远房亲戚,2013年3月中旬,因吴某于2011年建造的一幢房屋墙壁尚未粉刷,吴某邀请赵某承担此项工作,但双方并未明确报酬,约定完工后一次性支付。赵某在吴某家粉刷内墙时由其自带泥刀、独立完成粉刷工作。2013年3月18日,赵某在地面准备上工作架粉刷时,工作架上装有石灰浆的石灰桶摔落在地面,石灰浆溅入赵某左眼,致其左眼被石灰浆烧伤。经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2013年9月22日,赵某伤情经鉴定机关鉴定为伤残七级,劳动能力丧失30%,经济损失近十二万元。 【分歧】 对于房主吴某应否承担赵某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雇请赵某为其务工,赵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吴某作为受益人,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与赵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吴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赵某受请为吴某粉刷房屋,系其利用自身具有的粉刷技术,完成吴某交付的工作任务,以获取相应报酬。对如何完成工作成果,由于赵某掌握相关技术,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不需要吴某就其如何完成工作发布指示,亦无证据表明吴某就其工作发布过何种指示;吴某请赵某为其粉刷房屋,目的不是单纯获得赵某提供的劳务,而是希望其提供合格、完整的工作成果;吴某也没有定期向赵某支付报酬,而是一次性支付,双方所发生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吴某存在选任或者指示过错,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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