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身损害律师:赴宴醉酒溺亡 宴请者被判担责
时间:2014-10-16 18:38:53 来源: 作者:
廖某星宴请邓某义等人为新生儿庆生,席间邓某义醉酒后离开,直至酒宴结束未曾返回,后发现邓某义在酒店正门内的喷泉池内溺亡。邓某义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廖某星按照30%的比例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平阴县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廖某星赔偿两原告3.1万元。
【案情】 原告张某,男,系死者邓某义之父。 原告刘某,女,系死者邓某义之母。 被告廖某星,男,系山东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刘某诉称,被告廖某星因生子在平阴县某饭店请客,原告之子邓某义与被告廖某星在一酒桌喝酒,因饮酒过度死在平阴县某饭店排污池中,被告廖某星没有对死者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对原告之子邓某义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要求廖某星按照30%的比例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 被告廖某星辩称,当时确实与邓某义一起喝酒,但席间邓某义称要买东西就先走了,直至酒宴结束也没回来。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廖某星宴请同事邓某义等为新生儿庆生,席间邓某义醉酒后离开不知去向,直至酒宴结束未曾返回。2013年6月8日,平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某镇一水池内发现一具尸体。经派出所查证,死者即是邓某义。2013年6月10日,平阴县公安局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死者邓某义系溺水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被告苏 某因为儿子庆生宴请亲朋,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预见到所宴请亲友的饮酒行为及酒后可能发生的后果。邓某义醉酒后其擅自离开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酒宴结束后,被告廖某星未曾过问邓某义的去向,没有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对邓某义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邓某义系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饮酒状况,并预见到醉酒后擅自行动的不利后果,且邓某义本人对其行为的控制及对危险的预见程度明显强于他人,应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综合考量邓某义及被告廖某星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廖某星应赔偿两原告3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某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某星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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