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身损害律师:雇员被第三人误伤雇主赔偿后可追偿
时间:2014-10-16 18:15:46 来源: 作者:
【案情】 邓某是包工头,经常承揽建筑工程并组织安排施工。今年3月,邓某承包了某社区沿街楼建设工程,为此他雇佣郑某从事砌墙工作,同时,租赁了刘某驾驶的吊车配合施工。3月17日,郑某跟随邓某在二楼楼顶施工时,被刘某操作的吊车不慎碰倒并摔下一楼,致脚摔伤。郑某住院治疗18天,支付医疗费30557.22元,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经济阳县法院判决邓某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5532.12元。9月24日,经济南市济阳县法院执行局调解,约定由邓某向郑某支付5万元,11月15日前付清。 随后,邓某诉至法院,以刘某的行为导致邓某受伤,因此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垫付款5万元。法院查明,至起诉时,邓某已实际支付赔偿款3.3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刘某所操作的吊车在施工过程中将郑某碰至楼下摔伤,郑某选择请求邓某赔偿,邓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追偿。邓某及郑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谨慎操作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百分之三十较为适宜。邓某已经赔偿郑某3.3万元,对其实际支付的部分可以向刘某追偿。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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