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的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咋办?
时间:2012-03-19 02:48:59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案情回放: 蔡某欠李某70万元借款及利息,该款已被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但蔡某至今没有偿付,他推说没有能力偿付。可是,蔡某却有一间价值不菲的房屋,只是该屋和他妻子共有,然而夫妻俩又不愿卖房还债。同时,蔡某已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债主李某还是要不回他的70万本息。他该怎么办? 2011年9月5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蔡某及其妻子,代位请求法院对蔡某夫妇共有的位于温岭泽前路的一间房屋进行析产,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归蔡某所有。 李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照温岭法院的(2010)台温商初字第152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蔡某应偿还他借款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1.58万元。此后,他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标的,但因蔡某的房产系他与妻子共有,蔡某本人又不主动提出析产,致使法院无法对该共有房产予以拍卖处分。法院只好对他申请执行的案件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根据李某的表述,李某官司打赢了,但钞票一分也要不到,即使通过法院执行也是如此。 李某起诉后,蔡某及其妻子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近日,法院遂依照我国《物权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蔡某和其妻共有的房产中,其中蔡某占50%的财产份额。 法官说法:被告蔡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与其妻子共有,李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蔡某及其妻共有的房屋进行析产。李某起诉析产的房屋系蔡某夫妻共有,但共有人没有约定各自份额,应视为等额享有。因此,蔡某夫妇应各占二分之一的份额。 本案性质系债权人代位分家析产,对李某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通过代位析产,确立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法院将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理被执行人的份额,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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