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证据的自行收集
自行收集证据的方法有很多,难以逐一细述,往往需要根据证据特点、来源等详细情况而定,而且收集往往难题重重,与收集比拟,更重要的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有证据意识,注重保留证据。例如医疗费、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等等,一旦灭失就很难补救。下面济南律师服务网交通事故律师就常见的证据的收集加以阐述。
1、书证的收集。交通事故律师以为书证往往要根据书证的制作单位而定。例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到工商局查询,误工费证据需要误工当事人所在单位出具,诊断证明书、转院证明、处方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等等。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书证因为数目繁多,一定要小心保留。
2、物证的收集。物证的收集应当留存原物,留存原物有难题的应当拍照保留。 济南律师服务网
3、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的收集须注意证人应当是能准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通常应当保证证人出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3款: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4、鉴定结论的收集。鉴定结论分为两类,一类是伤残鉴定,一类是对车辆等财产损失的鉴定。对车辆等财产损失的鉴定一定注意要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而且要同时留存好鉴定费收据和鉴定结论。假如鉴定结论丢失,通常可以凭鉴定申请请求鉴定机构补发一份鉴定结论。
5、视听资料的收集。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自行拍摄事故现场形成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也可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分申请调取交通监控录像资料。
6、勘验笔录的收集。对交通事故的勘验笔录通常由公安交通管理部分作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73条,除涉及国家秘密、贸易秘密或者个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办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一、必需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完毕并向法院提交。
所谓举证期限指的是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指定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限,无合法理由超过举证限提交的证据法院不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第2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二、尽量收集证明力大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济南律师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