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亲属代签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济南律师服务网
2012年1月原告孙奉(已成年)与案外人刘泉同被邻村马明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撞伤住院治疗22天,共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事后,原告孙奉的父亲孙庆自行与被告马明签署了赔偿协议,由被告马明一次性赔偿原告孙奉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当日被告马明支付了8000元赔偿款给原告孙奉。2012年4月,案外人刘泉起诉至法院,获得了2万元的赔偿款。为此原告觉得吃亏,以赔偿协议不是其签署为由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撤销孙庆与被告马明签署的赔偿协议,依法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作出判决。
【争议】
父亲能否代替成年儿子与他人签订赔偿协议?对此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孙奉与被告马明才是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父亲孙庆未经原告的同意系无权代理,与被告马明签署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原告孙奉的追认后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依法应予准许。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父亲孙庆代原告与被告签署赔偿协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被告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父子关系,才相信孙庆具有代理权,且该关系在实践中值得信赖,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父亲孙庆未经原告同意签署的赔偿协议系无权代理,依法该赔偿协议经原告追认后才对原告发生效力。原告接受被告的赔偿款即应视为追认,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简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是: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父子关系并不当然的构成代理权限。原告系成年人,应视为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原告本人的民事行为对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父亲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只有经过原告的追认后才对原告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虽没有明确表示追认其父亲孙庆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但是原告同意接收被告支付的赔偿款,其接收的行为应视为对赔偿协议的追认。同时该赔偿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自由协商达成的一致协议,不存在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法律情形,依法应予以保护,才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故综上所述,应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孙庆与被告马明签署的赔偿协议之诉请。济南律师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