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何举证财产损失
时间:2012-05-28 14:53:41 来源: 作者: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何举证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财产损害事实,是加害人在道路交通过程中,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的事实。财产损害表现为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较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证明相对简单。 对于财产损害,受害人在诉讼中应当举证证明: 第一,受害人必须证明自己的何种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受到侵害的究竟是物权还是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对于直接损失,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原物价值和现存价值。对于原物价值的证明可以通过对原物价格、原物可用时间以及已用时间的证明予以间接证明。也就是说,受害人需要证明以上三点,通过公式自然可以计算出原物价值。计算公式如下:原物价值=原物价格—原物价格/可用时间X已用时间。当事人还要举证证明现存价值,即要证明原物现在的价值,如机器损坏和家具损坏,会遗留金属制品、木材制品等;汽车报废,还有部分零件及残骸具有价值。证明了原物价值和现存价值之后,直接损失就是原物价值与现存价值之差。 第三,对于间接损失,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和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由于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不法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因此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和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的证明是关键因素。对于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在受害之前一定时间里的单位时间平均收益值来证明。受害人还必须举证证明因财产受侵害造成的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也就是受害人不得利用该财产进行经营收益的时间。 对于财产损失应当提供的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间接损失的证据,主要是指财物被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的时间的证明,以及单位时间受损财物的收益。对此,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损失测定结论作为依据。济南律师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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