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应否对丈夫交通肇事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10年9月29日晚9时左右,孙某驾驶自有的重型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事故翻车死亡,同时造成同车的另一司机侯某严重受伤。侯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用33万余元,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且终生存在部分护理依赖。肇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经全额赔付。由于剩余损失没有着落,侯某将孙某妻子、孙某父母(已与孙某夫妻分户另过)、孙某的女儿(未成年人)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济南律师服务网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所生之债为侵权之债,因孙某侵权所生之债应为孙某的个人债务,故应判决在孙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侯某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购买货车从事运输,应认定为孙某夫妻共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妻子应当赔偿侯某的损失。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孙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孙某生前已与其父母分家另过,其购买货车经营运输业务,购车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经营收入也是用于家庭,孙某的子女系未成年人,因此孙某经营货车的行为应属夫妻共同经营。
二、孙某开车肇事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开车是一种风险职业,有利益也有风险,孙某在深夜出车由于视线等原因致使车辆翻倒路边坎下,并不是孙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属于一般过失。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一般过失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孙某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父母早已与孙某分户另过,其子女系未成年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孙某父母和子女继承了孙某遗产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夫妻共同经营的车辆由于丈夫一般过失原因造成事故损失,丈夫在事故中死亡后妻子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