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当事人责任
时间:2012-11-13 10:18:27 来源: 作者:
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当事人责任 【案情】
刘某驾驶机动车(已缴纳第三者强制险)与骑自行车的赵某相撞,致赵某重伤,刘某为送赵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书。刘某认为,当其看到赵某骑车占道行驶时,便停车让赵某通过,赵某驾车不当,致使自行车与汽车左前角相撞,赵某摔伤,事故是赵某占道行驶导致,与其无关,其将赵某送往医院系出于人道主义。赵某则认为,自己并未占道行驶,事故发生完全是因刘某在转弯时车速过快所致,因刘某没有保护事故现场,故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赵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6000元。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发路段无其它目击者,且无监控录像,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分歧:济南律师服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只要证实自己被刘某撞伤,刘某即应承担事故责任,如刘某认为自己不承担事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情形均由其举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刘某是送赵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简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种意见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不属于特殊侵权类案件,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据此,可以认为,本案中赵某除要证明自己被刘某撞伤之外,还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一方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本案中,由于刘某为了救人,破坏了现场,导致事故无法查清,事故责任难以划分,当事人过错无法认定。根据公平原则,对赵某的损失双方应各承担一半责任。法院据此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最高保额内赔偿赵某11万元,余款由赵某与刘某对半分担。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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