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通事故律师:道路管理、养护不当的赔偿责任问题
时间:2014-02-24 09:54:43 来源: 作者:
道路管理、养护不当的赔偿责任问题 [案情] 2012年9月20日,邓某骑摩托车在高唐县沙河往城门方向的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因道路坑洼不平,造成摩托车摔倒,导致邓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家人认为交通运输局作为该道路的管理养护主管部门,未尽到管理养护责任,也未树立警示牌予以警示,依法应对邓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至法院。 [分歧]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及交通运输局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分歧: 1、对本案案由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理由是,1、虽然某甲是骑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但该事故没有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不存在相对方,是单方事故,因此,案由不能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该道路坑洼不平,妨碍了车辆的通行,应当是属于在公共道路上其他原因导致公共道路的妨碍通行的情况,因此,案由应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纠纷。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关于交通运输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运输局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运输局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甲应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交通运输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运输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法院最后均采用了第二种意见,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判决交通运输局承担了25%的责任。 案由选择问题的理由是: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是指公共道路上存在搁置物、堆放物等妨碍通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从搁置物、堆放物可以看出,妨碍道路通行的物品应该是可以移动的物品,而对于道路本身存在的坑洼,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通行的困难,但并不导致该道路无法通行,因此本案不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的情形;2、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从事与交通活动有关的行为造成自己或者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这包括造成自己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本案虽然是造成自己人身死亡,是单方事故,但因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担责问题的理由是:1、本起事故虽然经交警大队认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并未排除该道路坑洼不平对该起事故没有影响及不存在因果关系,交警大队认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只能说明该交通运输局还没有达到需承担次要责任的后果;2、交通运输局作为该道路的管理、养护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等法律规定,理应确保该道路路面平整、安全、畅通,在道路存在不平整的时候未树立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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