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通事故律师:跳车避险被辗身亡 “交强险”能否赔
时间:2014-03-10 20:43:47 来源: 作者:
跳车避险被辗身亡 “交强险”能否赔 [案情] 2013年3月17日,毛某搭乘同事孙某的车辆回家。行驶途中,因孙某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即将发生侧翻。为躲避险情,毛某在即将翻车之际,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但因车辆侧翻方向与毛某跳出方向相同,毛某着地后随即被车辆辗压,导致身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毛某无责任。后毛某亲属多次找到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商谈有关“交强险”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坚持“毛某系车辆搭乘人员,非第三者”而拒绝理赔,毛某亲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综合本案事实证据,受害人毛某搭乘同事孙某车辆回家,孙某为该车辆驾驶人,毛某为该车辆乘客,是毫无疑问的。毛某在事故发生瞬间为躲避险情跳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为车辆搭乘人员的性质,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条件,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毛某在事故发生前确系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时,其为躲避险情而开门跳车,在其身体着地的一瞬间,应视为其已经独立于车辆而存在,尔后其被侧翻的肇事车辆辗压致死,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条件,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 综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详义,在认定交强险责任中的“第三者”和“车辆搭乘人员”时,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作为认定的时间临界点,以“人的个体是否与车辆相对独立”作为认定的空间要素。 本案中,毛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属乘客,但在车辆处于紧急状态时,其为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打开车门跳出车外。毛某跳车着地后,实质上已经与被保险车辆产生脱离,形成了相对第三者的关系。随后被保险车辆朝毛某着地方向侧翻,致其当场死亡。因此,毛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置身于肇事车辆之外,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对“第三者”的认定条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保险法》第50条等规定,毛某遭受人身伤亡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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