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时间:2012-03-18 16:21:34 来源: 作者:
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 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济南律师服务网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5、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比较轻微,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所以时效一般的应该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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