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刑事案件 > 涉税犯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
分享到: 更多

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828 法释{1998} 20号)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 没收,上缴国库。  济南律师服务网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五十二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涉税犯罪的构成
  2. 骗取出口退税罪追诉标准
  3. 非法出售发票罪追诉标准
  4.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5.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诉标准
  6.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8.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标准
  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10. 逃避追缴欠税罪追诉标准
热门点击
  1. 逃税罪追诉标准
  2. 抗税罪追诉标准
  3. 逃避追缴欠税罪追诉标准
  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5.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诉标准
  6.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
  7.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诉标准
  9.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0. 非法出售发票罪追诉标准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