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伤残鉴定标准
时间:2012-03-14 21:36:49 来源: 作者:
济南律师服务网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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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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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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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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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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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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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200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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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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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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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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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20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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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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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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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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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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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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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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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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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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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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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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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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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20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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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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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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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5499-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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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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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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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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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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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200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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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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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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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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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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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
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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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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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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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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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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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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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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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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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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