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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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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司〔2013〕52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3年5月21日

 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业务分类,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山东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指根据司法鉴定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技术方法和鉴定对象的性质、特点,对司法鉴定业务类别、项目的划分及其内容的界定。

第四条  司法鉴定业务分类遵循科学、明晰、规范、通用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业务分类,是确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范围、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依据。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依法核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具体鉴定类别、项目,并在其执业证书上注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经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对鉴定类别、项目的内容的界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结合毒物检验、案情分析等,对涉及人身死亡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死亡原因鉴定:是指对直接和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损伤等因素及其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进行鉴定。

(二)死亡方式鉴定:是指对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等具体死亡方式进行鉴定。

(三)死亡时间鉴定:是指根据死亡后尸体发生变化的规律对死亡时间进行推断。

(四)致死(伤)物鉴定:是指在具有机械性损伤因素的死亡案件中,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推断。

(五)损伤时间鉴定:是指在具有损伤因素的死亡案件中,对损伤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包括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伤后存活时间推断等具体鉴定事项。

第七条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临床医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活体检验、病历审查、案情分析等,对人体损伤及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损伤及相关事项鉴定:是指对人体损伤情形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包括损伤存在与否、损伤类型、损伤程度、损伤时间、致伤物、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伤后医疗合理性、医疗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具体鉴定事项。

(二)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是指对人体因损伤导致永久性伤残的程度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包括损伤时间、伤残程度、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伤后医疗合理性、医疗期限(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以及后续医疗依赖、护理依赖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视觉功能鉴定:是指对视觉系统生理状态及其功能进行检验和评定。

(四)听觉功能鉴定:是指对听觉系统生理状态及其功能进行检验和评定。

(五)性功能鉴定:是指对男性性功能进行检验和评定。

(六)活体年龄鉴定:是指依据骨龄和其他人体发育特征,对人的年龄进行推断。

第八条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精神医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知识、技术和执业经验,通过精神和体格检查、病史调查、案情分析等,对涉及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精神状态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进行鉴定。

(二)法定行为能力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进行鉴定。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受处罚能力、作证能力、性防卫能力、劳动能力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精神损伤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损伤和精神损伤的类型、程度、因果关系等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四)精神伤残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导致永久性伤残的程度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第九条 法医物证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物证学、生物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对生物学检材的种属、个体来源及个体之间的生物学关系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种属认定:是指对检材的种类、种属进行检验和判断,用以确定其属于人类性来源或者动物性来源。

(二)个体识别:是指对检材和比对样本的遗传学标记同一性进行检验和判断,用于确定检材的个体来源。包括血液(斑)、精液(斑)、唾液(斑)、尿液(斑)、汗液(斑)、混合斑、粪便、毛发、表皮脱落细胞、组织器官、骨骼、牙齿等人体组织、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的个体识别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亲权鉴定:是指通过对检材的遗传学标记分析,对生物学个体之间的血缘、亲缘关系进行鉴别和判断。包括二联体亲子鉴定、三联体亲子鉴定、同一父(母)系遗传关系鉴定、生物学同胞关系鉴定等具体鉴定事项。

第十条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结合仪器分析,对检材中有无毒物、毒物种类以及中毒的程度、性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气体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水溶性毒物鉴定;金属毒物鉴定;医用药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杀虫剂鉴定;杀鼠剂鉴定;除草剂鉴定;有毒动植物鉴定等。

第十一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临床医学及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通过活体检验、病历审查、案情分析等,对与医疗损害相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因果关系鉴定。

第十二条  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同一认定、种属认定、防伪标记和措施识别、毁损文书复原显现等技术和方法,对涉及文书物证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笔迹鉴定:是指根据反映书写人独特书写动作习惯的笔迹特征,对文书物证上的笔迹及其书写人进行鉴别和认定。

(二)印章印文鉴定:是指根据印文所反映的印章印面结构特征和使用的色料等,对文书物证上的印文真伪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别和认定。包括印文真伪、印文形成方式、印文形成时间、显现辨识模糊印文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印刷文书鉴定:是指对传统印刷文书、打印文书、复印文书、传真文书、扫描文书等进行鉴定。包括印刷文书的真伪、制作方式、制作机具、出处等具体鉴定事项。

(四)特种文书鉴定:是指对货币、证券、票证、证书、证件、商标、书画等特种文书进行鉴定。包括特种文书的真伪、制作方式、制作机具、制作人、出处等具体鉴定事项。

(五)篡改文书鉴定:是指对疑似被篡改的文书进行鉴定。包括文书是否被篡改、被篡改的内容、篡改人等具体鉴定事项。

(六)污损文书鉴定:是指对污损文书的污损原因、方式、状态进行检验和鉴别,对被污损的文书及其图文内容进行整复和显示。

(七)文书制作材料鉴定:是指对文书的书写、绘制、印刷所使用的色料和作为文书载体的物质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八)文书制作时间鉴定:是指对文书形成的时间范围进行推断。包括文书的书写、绘制、打印、复印、印刷、装订时间及其载体材料生产时间等具体鉴定事项。

(九)朱墨时序鉴定:是指对印文和与其交叉部位的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检验和判断。

第十三条 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理化检验、仪器分析、图像比对等技术和方法,对有关痕迹形成的原因、过程、痕迹间的相互关系、形成痕迹的主体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手印鉴定:是指根据手纹特征,对遗留的手印痕迹及其遗留主体进行同一认定。包括指印、指节印、掌印等具体鉴定事项。

 (二)足迹鉴定:是指根据人体结构形态形成的足迹特征,对足迹及其遗留主体进行同一认定。包括赤足印、鞋印、袜印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工具痕迹鉴定:是指根据工具痕迹的特征,对检材痕迹和可疑工具进行同一认定。

 (四)枪弹痕迹鉴定:是指通过对射击后遗留在枪械、弹头、弹壳上的痕迹和弹着痕迹的检验,对发射枪种、射击qiang支进行鉴别和认定。

 (五)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是指根据各分离物的断口特征、固有特征和附加特征,对各分离体是否属于同一整体物进行鉴定;当分离物细小以致微量时,根据其微观特征及其物理、化学特性,对该分离物与其他物是否属于同一种类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微量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理化检验、仪器分析等技术和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形态、成分、含量、结构等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验,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样本的同类性与同一性进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高分子化合物(包括油漆、纤维、橡胶、塑料、染料与色素等)微量鉴定;无机化工品(包括玻璃、陶瓷等)微量鉴定;文件材料(包括纸张、墨水、油墨、粘合剂等)微量鉴定;金属材料微量鉴定;射击、爆炸及火灾现场残留物微量鉴定;油脂微量鉴定等。

第十五条  声像资料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计算机科学、语言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存储器、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声像信息真实性鉴定;声像信息完整性及其内容鉴定;声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种类和同一性认定。

第十六条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指运用计算机科学及其他学科的理论和技术,对电子数据的获取和信息内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来源鉴定。是指根据有关资料,对机器或软件的最初来源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二)同一鉴定。是指对两份以上电子数据(文件、信息系统)的一致性、相似性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三)内容鉴定。是指对电子数据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其中的隐秘信息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四)功能鉴定。是指对计算机软件(包括带有破坏性的程序)的功能、特征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十七条  会计司法鉴定。是指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准则,通过对财务、会计资料和相关证据的分析检验,对其所反映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财务问题鉴定;会计问题鉴定。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运用有关科学知识、技术和方法,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有关鉴定对象与比对对象的特征是否具有差异性等专门性技术事实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专利权鉴定;商业标志鉴定;商业秘密鉴定;著作权鉴定;其他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合同鉴定。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指运用建设工程及有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根据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技术规范,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造价等专门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是指运用建设工程相关理论和技术,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质量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损害程度、因果关系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以下鉴定事项: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设计质量鉴定;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鉴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鉴定;建筑安装工程(包括给水、排水、采暖、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等)质量鉴定;建筑装饰装修及屋面质量鉴定;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网、隧道、轨道交通、市政设施等)质量鉴定;绿色、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鉴定;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鉴定;建设工程灾后(包括地震、火灾、洪水、山体滑坡、爆破等)质量鉴定。

    (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方面的知识和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主要包括以下鉴定事项:合同价鉴定;概算价鉴定;预(结)算价鉴定;决算价鉴定;加固与修复工程造价鉴定等。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行业标准,运用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机械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通过电、热、气、液等动力源带动的具有确定运动系统、能够完成一定功能的机械产品总成及其零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汽车质量鉴定)。

(二)化工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通过化学方法改变物质组成、结构或者合成新物质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三)电子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家用电器、通讯设备、与广播电视相关的音频视频产品、电子测量仪器、通用元器件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四)轻工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以化工产品、金属材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橡胶、金属等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鉴定。是指对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专用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六)食品质量鉴定。是指对各种供人类食用、饮用的成品及其原材料(不包括药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七)石油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八)纤维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棉、毛、麻、茧丝、化纤等纤维及其纺织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九)特种设备质量鉴定。是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和其他专用升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十)消防器材质量鉴定。是指对防火、灭火及其他用于火灾事故的器材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十一)珠宝产品质量鉴定。是指对使用矿物、生物等非金属天然材料制成的首饰、工艺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第二十一条  海事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有关海洋科学及其他学科知识和技术,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对涉及海洋环境、生物、资源、工程、水产养殖、海上事故、海域使用等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海洋环境污染鉴定。是指运用海洋环境科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超过其自身净化能力的物质或者能量,使海洋环境质量降低、损害海水使用功能等污染问题进行调查、勘验、分析和评价。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海水污染鉴定:是指对海水环境质量参数降低、质量损害进行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价。

2、海洋沉积物污染鉴定:是指对海洋沉积物质量参数降低、质量损害进行调查、监测、分析和评价。

3、排放物特征比对鉴定:是指对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排放物品和海洋环境样品的化学组成特征参数比值进行分析和比对。

(二)海洋生物质量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化学、微生物、毒理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海洋生物质量变化的原因、污染物含量、特性变化等事项进行分析、检验、鉴别和评估。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海洋生物理化特性指标鉴定:是指对海洋生物体的物理、化学特性参数和指标进行分析、检验、鉴别和评估。

2、海洋生物污染物含量鉴定:是指对海洋生物体内污染物含量进行分析、检验和评估。

(三)海洋资源损害鉴定。是指运用海洋科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海洋资源损害的原因、种  类、数量、程度、损失以及恢复措施和费用等事项进行调查、鉴别和评估。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天然渔业资源损害鉴定:是指对天然(非人工养殖)鱼、虾、贝、藻等生物品种、数量及其损害程度进行调查、鉴别和评估。

2、旅游资源损害鉴定:是指对海洋及(或)涉海岸(滩)而成的自然和人为景观、风景名胜区等旅游资源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范围、程度、恢复期进行调查和评估。

3、矿产资源损害鉴定:是指对海岸(滩)和海底矿物、海沙等矿产资源的数量减少及其影响和损害进行调查和评估。

4、盐业资源损害鉴定:是指对海水晒盐、海水化学要素提炼造成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调查和评估。

(四)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是指运用海洋生态环境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海洋生态环境要素损害变化的原因、程度、损失等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海洋生态环境要素损害鉴定: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要素的损害原因、程度、损失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

2、海洋生态环境价值鉴定: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因质量变化所造成的功能改变和价值变化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

3、海洋生态环境恢复鉴定:是指对海洋生态环境恢复所采取的措施、方法及其效果、费用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济南律师服务

(五)水产养殖损害鉴定。是指运用海洋水产科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知识和技术,对水产养殖损害的原因、种类、数量、损失等事项进行调查、鉴别和评估。包括工厂化人工育苗损害、池塘养殖损害、滩涂养殖损害、底播养殖损害、筏式养殖损害、网箱养殖损害、围拦养殖损害、海洋牧场(人工岛礁)养殖损害等具体鉴定事项。

(六)海岸与海洋工程鉴定。是指运用海洋工程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海岸与海洋工程及设施的质量、工程进度和受损原因、程度、损失等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分析和评估。包括海岸工程及设施、海洋工程及设施等具体鉴定事项。

(七)海上事故与货损鉴定。是指运用船舶、交通及其他科学知识和技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规则,对海上事故和海运货物船舶、海上设施损害的原因、责任、程度、损失以及救助打捞等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分析和评估。包括海上事故、海运货损、船舶及海上设施损害、救助打捞费用及其合理性等具体鉴定事项。 

(八)海域使用和征用补偿鉴定。是指运用海洋水产、工程、测量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海域使用、征用所涉及的生物和工程设施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生态补偿等事项进行调查、勘验和评估。包括生物资源量与价值、工程设施量与价值、生态补偿价值等具体鉴定事项。

   (九)海洋数值模拟鉴定。是指运用海洋环境动力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海洋动力条件(流场、纳潮量、风、周边海域地形等)变化、物质(污染物、泥沙)输运轨迹和扩散范围等事项进行调查、模拟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交通司法鉴定。是指运用车辆、交通及其他有关科学知识、技术和方法,结合事故现场信息分析,对事故的发生、事故车辆及其技术状况、事故损失等事项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 

    (一)事故车辆认定。是指根据事故形态和现场信息,运用有关科学知识和技术,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别和认定。

(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是指运用车辆相关知识和技术对事故车辆状况进行技术检验、分析和判断。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车辆类别鉴定:是指运用专门工具、测量仪器和技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车辆类别进行检验和鉴别。包括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鉴定。

2、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是指运用专门工具、测量仪器和设施,对车辆的各种性能进行检验。包括事故车辆制动性能检验、转向系统性能检验、灯光信号装置技术状况检验、其它辅助系统性能检验、车辆发生事故时承载状况检验等具体鉴定事项。

3、车辆状况与事故关系鉴定:是指通过对事故车辆性能及损坏零部件的检验,结合事故现场路面痕迹,推断其与事故发生的关系。

(三)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是指运用车辆相关知识、技术和工具软件,通过测试、模拟、运算等手段,对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的仿真、分析和推断。

    (四)事故形态及过程鉴定。是指根据路面痕迹、车辆痕迹、受害人伤情和其他事故现场信息,运用有关科学知识、技术和方法,对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状态、行驶方向和轨迹、接触部位和角度以及当事人位置和姿态、事故顺序、事故现场位置(碰撞点)、事故现场残留物等事故形态、过程和原因进行勘查、检验、鉴别和判断。

    (五)车辆火灾鉴定。是指根据车辆的结构特点和燃烧状况,对车辆火灾的起火部位和原因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车辆起火部位鉴定:是指根据车辆燃烧状况、车辆本身的结构特点和火灾蔓延痕迹、车辆各部位燃烧强度,结合车辆自身可燃物的助燃程度,对车辆火灾的起火部位进行鉴别和判断。

2、车辆火灾原因鉴定:是指根据车辆燃烧状况,在确定起火部位的情况下,通过对该部位零部件易燃物进行检验,对车辆火灾的成因进行分析和判断。

(六)事故损失鉴定。是指运用有关科学知识、技术和专业设备,对由交通事故或者车辆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及其成因、营运损失、交通设施损失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车辆损失成因鉴定:是指运用专业知识,对交通事故或者车辆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原因、责任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

2、车辆损失鉴定:是指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事故车辆及其零部件的损坏程度以及是否可以维修更换、维修更换的费用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估。

3、营运损失鉴定:是指对营运车辆在事故后维修期间的营运损失进行评估。

4、交通设施损失鉴定:是指对事故造成的道路、桥梁和交通控制设施、照明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等交通设施损坏情况及其修复成本进行评估。

    七)机动车价格鉴定。是指根据有关专门知识,通过对机动车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其成新率和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包括以下鉴定事项: 

     1、整车价格鉴定:是指对旧机动车整车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残值鉴定:是指对事故车辆的整车残值进行评估。

3、贬值损失鉴定:是指对事故车辆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进行评估。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对有关鉴定类别所包含的具体鉴定项目和事项未进行细化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分类规定或者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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