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规避法院执行的具体表现形式
时间:2012-05-19 15:45:43 来源: 作者:
规避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故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不当的手段恶意转移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根据采取规避执行行为主体的不同,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济南执行律师 (一)被执行人是公民自然人时存在的几类规避执行行为: 1、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或债务产生期间就将自己或家庭所有的一些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有些被执行人甚至在执行阶段乘执行人员尚未找到其财产前将财产处置,待执行人员追问其下落时已无法追回,从而造成了执行不能。这是规避执行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表现为:有的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到银行开户存款,自己掌握成折和密码,进行存取款业务;有的将自己或家庭所有的一些财产,如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车辆等,登记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名下,或通过赠予、分家析产等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登记在亲友名下。 2、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来规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院执行,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通过对其财产虚设抵押担保等方式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有的通过公证、仲裁等所谓的合法途径,来实现其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的目的。有的被执行人夫妻之间恶意串通,利用假离婚形式,或者以夫妻双方有特殊约定为理由,将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归于无债务的夫或妻一方,从而规避法院的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新民诉法赋予案外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权,通过所谓的救济途径来阻碍、规避法院的执行。 3、通过对抗或外逃方式来规避执行。当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有的被执行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召集亲友围攻执行干警,围堵执行车辆,共同抗拒法院执行。有的甚至纠集众人到法院、上级部门聚众闹事,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外出躲债,长期不归,有的甚至举家迁移,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存在的几类规避执行行为: 1、企业以改制的途径来逃避债务。其具体表现在:(1)企业以其优质资产剥离出来与他人共同组建新的公司,而债务留在原企业,在登记中故意回避新旧企业之间的关系,使原企业债权人误以为新旧企业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2)企业以其资产量化作为支付欠职工的福利,重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职工的福利后,债务被悬空;(3)企业与他人签定收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仅就企业的财产进行收购,不承担企业的债务,收购款被隐匿、转移等,致使执行无法实施;(4)企业以改制为名,将企业财产全部对外拍卖,拍卖款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以及独生子女费等,债务人以企业财产全部用于了断职工身份后使执行债权悬空;(5)企业利用破产改制逃避债务,当执行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后,企业开始向法院申请破产致使执行中止。 2、企业利用银行交易平台来规避执行。经过近几年的重组、上市,银行等金融部门同行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有些开户银行和储户企业建立了特殊的客户关系,串通一气,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来规避执行:(1)当法院执行人员查询企业银行存款时,金融机构接待人员利用审查和登记的时机,向企业通风报信,被执行人通过网上银行迅速将帐户上的存款转移,回执却填写存款转移后的余额;(2)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钱挂在银行的待结算帐户,从而使法院查询无果;(3)企业在多头银行开户或在同一银行开设多户,或公款私存、甲款乙存,或者将企业的经营资金存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工会经费集中户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准冻结或划拨的专项资金帐户,从而隐匿资金,逃避执行。 3、企业通过投诉、上访的方式来规避执行。主要表现在:(1)有些企业的领导是当地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他们利用其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和社会影响力,非法干扰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对企业存款、资产调查时设置障碍,影响案件的有效执行;有的甚至故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向人大或政协投诉,或提交所谓的议案,给法院执行工作施加压力。(2)部分企业请托当地党政领导给法院说情打招呼,故意推拖;有的党政领导出于地方保护主义,以权压法、干预执行,以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为由阻止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嚣张气焰。(3)当法院对企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有些企业动辄向党委、人大、政府告状,甚至煽动职工和群众集体上访、闹访,阻挠威胁人民法院的执行。济南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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