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后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时间:2012-03-01 01:44:11 来源: 作者:济南律师服务网
亲子鉴定后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在实践中,也有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发生,与上述规定不尽一致,无过错方能否请求赔偿? 近日,济南市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这个离婚案例对于因为亲子鉴定之后的赔偿问题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2005年,中国女孩张莉与日籍男子松下登记结婚。2006年,张莉诞下女儿小绚(化名),并随松下加入日本籍。两年后,两人离婚。随着女儿日渐长大,松下发现女儿的相貌并不似自己。松下瞒着前妻去某医学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而检验结论为“排除松下与小绚的父女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张莉需返还松下抚养费4.6万元,支付鉴定费15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张莉不服提出上诉,她提出,松下提交的检验报告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且仅是咨询报告,不具法律效力。一中院二审认为,张莉在可以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下拒绝鉴定,使得负有举证责任的松下不可能再提供证据,因此推定松下与小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其实还是一个配偶间尽相互忠诚义务的问题。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期间并未能发现对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但亲子鉴定的结果却证实了,一方确实有不忠诚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对另一方构成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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