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时间:2012-08-12 09:12:02 来源: 作者:
如何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案情】
原告张晓丽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2008年10月份,原、被告通过网上认识并恋爱,2009年农历6月10日,按照邹平当地风俗办理结婚仪式,2011年2月2日生育儿子马明宇,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原、被告由于性格脾气不同,经常吵架,根本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2月17日,原、被告儿子出生后第15天,原告就被迫带领儿子回娘家生活,为此原告落下疾病,至今还在治疗。儿子出生到现在,其日常生活全部由原告及原告的母亲照料,为了更好的抚养教育儿子,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子马明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一半抚养费。济南律师服务
【裁判要旨】
邹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晓丽与被告马振华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防梓昂年龄幼小,长期与原告共同生活,而被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非婚生子马明宇可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负担适当子女抚养费。因此,邹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非婚生子马明宇由原告张晓丽直接抚养,被告马振华应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5月31日支付给原告张晓丽当年抚养费4800元(按每月400元计算),至马明宇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简析】
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为前提,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济南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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