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01 00:56:37 来源: 作者:
济南律师服务网
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劳动者可索赔
李某在原单位任职三年多时间,在2009年3月初向公司提出辞职。单位准许其辞职,并将工资全部发放,但未依法向李某出具离职证明。同年4月,李某找到了另一份工作,工资为2000元,现在的公司要求李某递交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当李某找到原单位后,该单位却拒绝给其开具此证明。李某多次与原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出具离职证明,但都无功而返。而新单位也因李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于5月15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09年6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并出具离职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双方也进行了工作交接,被 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此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现因被告的未尽到义务而导致原告遭到损失,因此应当依照原告所提供的依据赔偿 原告相关损失。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系属劳动行政部门管辖范围,本院不做处理。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自2009年4月16日起至被告出具离职证明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付);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济南律师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