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应知孕、产、哺中的劳动权益
时间:2012-03-19 02:42:45 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职场女性应知孕、产、哺中的劳动权益 今年是龙年,很多人都想生个“龙宝宝”,但是如果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期”中出现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职场女性是否都知道如何维权? 产检受保护 不能扣工资 案情:王女士是商场的销售员,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王女士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商场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故将王女士产检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发当季度奖金。 为此,王女士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法官说法: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应当予以纠正。 孕期变岗位 双方需协商 案情:孟女士通过近五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8000元,另外还有提成工资等。但随着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 多次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孟女士的申诉请求。孟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孟女士所在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因此,法院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流产也有假 工资要照发 案情:吴女士蜜月期间意外怀孕,经医院诊断为宫外孕,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后,医嘱吴女士全休一个月。吴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的身体伤害很大,且法律有产假的规定,故向公司申请3个月的产假。而公司则认为吴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故按照医嘱,只同意吴女士休假一个月,并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双方协商未果,吴女士提起了劳动仲裁。 法官说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济南律师服务网 由此可见,吴女士和其所在公司对上述女职工保护规定都有误读,吴女士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嘱给予吴女士1个月的产假,但这一个月期间的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在司法实践中,女职工混淆流产后的休假期间和正常生育产假期间的情况时有发生。女职工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同时也不要过度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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