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投保人放弃索赔 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时间:2012-03-19 02:57:17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 作者:
交通肇事后,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却向保险公司承诺不要求赔偿,让受害人的权益无从保障怎么办?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在交强险投保人放弃索赔的情况下,仍然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回顾: 2010年9月8日,卢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杭州驶往温州瑞安方向,早上7时许,车辆在与对向车辆交会的过程中,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由虞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司机卢某自己以及货车上的乘坐人王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虞某、王某、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马上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定损,虞某驾驶的货车核定修理费为20000元。 另查明,虞某系本案原告王某雇佣的驾驶员,王某是货车的实际拥有人。后王某的车辆在永嘉县车辆修理二厂修理,王某共支付修理费20000元。 肇事车主卢某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则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并投保不计免赔险。2011年2月11日,卢某和挂靠的运输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索赔情况说明,表示三者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并放弃对三者损失赔偿的索赔权利。王某在找卢某赔偿损失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肇事车主卢某、其挂靠的运输公司及车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直接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其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应赔偿原告2000元。对原告的剩余损失应由卢某赔偿,而该运输公司作为货车的被挂靠单位,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依法应对卢某承担的份额负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保险公司辩称货车车主卢某及投保人运输公司已表示自愿承担三者损失,并放弃对三者损失赔偿索赔的权利,故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对此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设立交强险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仅因车主及投保人放弃而对受害人不予赔偿,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与交强险的价值理念相悖,且法律已明确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对保险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修理费2000元;卢某赔偿王某修理费、交通费、停运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500元;货车挂靠运输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损失是其法定义务,应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其经济损失。本案投保人向保险人书面承诺放弃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索赔,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而其承诺行为未经受害人的授权,故其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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