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因免责约定拒赔事故损失
时间:2012-03-19 03:11:00 来源: 作者:
挂靠公司因免责约定拒赔事故损失 挂靠车辆遇车祸,车主被告上法庭,挂靠公司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挂靠公司和挂靠车主曾签过协议,约定如挂靠车发生事故,责任由车主自行承担。免责协议能否免责?近日,台州黄岩法院审理认为免责协议不约束第三人,判令挂靠公司负连带责任。 案情回放: 去年2月7日晚,在甬台温高速公路往温州车道上,一辆大客车和一辆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客车司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客车所属旅游公司支付了起吊费、施救费、停车费和大客车辆修复费共61450元。旅游公司认为这笔损失应由肇事货车车主邱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000元,其余损失57450元再根据事故责任赔偿30%即17235元。但对方不同意。 今年2月,旅游公司将肇事货车挂靠的泉州某物流公司、投保公司和车主邱某告上法庭,要求邱某赔偿各项损失21235元,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付4000元。济南律师服务网 物流公司辩称,肇事货车只是挂靠在其公司名下,车辆的收益、占有、使用、处分权都属于挂靠人,公司与邱某签有挂靠免责协议,明确规定若发生交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邱某自行承担,与物流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支持旅游公司诉求的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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