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方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是否为共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是否是共同被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据法理并参照类似的规定予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济南律师服务
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之间是挂靠关系。如果对上述解释进行扩大理解,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也可以是共同诉讼人,从而可以成为共同被告。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将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才能查明事实,确定真正的赔偿责任主体。
因此,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应当是共同被告
关于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最高法(2001)民一他字第23号】中认为: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名义车主获得了运行利益,应当在获得利益的范围内与实际车主承当连带责任。如果名义车主没有获得运行利益,不与实际车主承当连带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也坚持了上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