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肇事车主责任的认定
时间:2012-08-03 22:43:16 来源: 作者:
出借机动车肇事车主责任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机动车所有人与其所有的车辆分离的情形,其中机动车出借的现象就非常多,双方很多都是是亲戚或朋友关系,出借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济南律师服务
简单案情:2010年8月,原告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怀昌路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被由西向东高某驾驶的“欧铃”牌小型客车撞倒,齐某被撞成重伤,住院38天。经查,肇事司机高某并非“欧铃”牌小型客车的所有人,车是向朋友张某借的。原告齐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高某、车主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赔偿。肇事司机高某对事实理由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不认可。小型客车所有人张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本站律师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车主张某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被历城区人民法院采纳。2011年3月经历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张某作为车主,已经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对于事故的发生其无主观控制能力,亦无过错存在,故被告车主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肇事司机全部承担。
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如果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张某对这次事故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张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型客车的所有人张某借给肇事司机的车辆是符合安全驾驶要求的,没有使用性能问题,也没有安全隐患,是完全适驾的车辆;肇事司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张某借车给肇事司机时候也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况且借用人高某当时也未饮酒,因此机动车所有人张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济南律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