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免费购物车出车祸可索赔
时间:2013-03-19 21:45:37 来源: 作者:
乘免费购物车出车祸可索赔 【案情】 2012年7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在济南市某超市购物,后乘坐该超市免费购物车回家。途中,购物车因急刹车致张某跌倒在车厢内,后枕部受伤,被立即送至医院救治并做了手术。此后,张某颈椎经常性疼痛。2012年10月,张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超市赔偿医疗费等3万余元。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张某3.2万元。 【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超市购物车接送消费者是商业营销活动中的服务行为,消费者与超市之间的服务关系成立,超市有义务确保每位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析】 该案中,虽然超市提供的是免费购物车,但该购物车是超市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费用已经包括在超市所卖商品中,这是超市的市场营销策略,尽管名义上称免费,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免费,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其管理失误和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消费者从搭乘超市免费购物车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与超市达成了承运协议。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既然“免费”仅仅是名义上的,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超市提供自己运营的车辆或外包给出租公司运营的车辆,超市都不能免除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赔偿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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