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幼儿独穿马路被撞可减轻肇事车责任
时间:2014-04-23 21:53:15 来源: 作者:
幼儿独穿马路被撞可减轻肇事车责任
[案情]
2014年1月7日9时,吴某驾驶“鲁A45JK2”农用车在济南市某乡镇公路上行驶,当行至某村庄时,与独自横穿马路的小女孩马某丽(时3岁2个月)发生刮擦,造成马某丽重伤后果。另查明,吴某属无证驾驶。
[分歧]
肇事司机吴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负全责。吴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属违法驾驶,对违法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肇事司机吴某与马某丽的监护人马某东、郑某杰负同等责任。吴某虽属无证驾驶,但监护人马某东、郑某杰对死者马某丽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责任,他们都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肇事司机吴某负主要责任,监护人马某东、郑某杰负次要责任。从主观上看,吴某无证驾驶属故意违法,后者马某东、郑某杰属疏惑大意违法,相比之下,吴某的责任明显大于监护人马某东、郑某杰的责任。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1、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2、双方责任认定。吴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车辆,属非法驾驶,对马某丽的死亡负重大责任;马某丽属学龄前儿童,依照法律规定,其在道路上通行时,马某东、郑某杰作为其监护人,负有管理、保护职责,故马某丽在交通事故中受重伤,他们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责任大小比较。吴某明知无证驾驶的严重后果,属主观直接故意;监护人马某东、郑某杰对马某丽没有尽到管理、保护职责,属疏惑大意过失。两者比较,吴某的责任明显大于监护人马某东、郑某杰的责任。故吴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丽的监护人马某东、郑某杰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