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过期是否当然属无证驾驶
【案情】
2013年2月15日,赵某亮驾驶“鲁A23P11”号小车由章丘市某镇驶往城区方向,当行至明水线某路段,与高某丽所骑的助力车(后搭坐刘某英)相撞,造成高某丽、刘某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丽与刘某英的住院医疗费分别为51220元和5321元。通过司法鉴定,高某丽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赵某亮,在太平洋保险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事故时,赵某亮所持驾照证的有效期至2013年1月份止。高某丽、刘某英要求赵某亮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25531元。保险公司以赵某亮的驾驶证已过有效期、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赵某亮是否属无证驾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无证驾驶。证件具有时效性,时效过期则证件失去证明力,失去证明力的证件可按无证处理,故可对持有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的驾驶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
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证是证明公民具有驾驶资格的证件,不能把驾驶证与驾驶资格两者概念混同起来,驾驶证过期并不等同驾驶资格被取消,驾驶证是形式要件,而驾驶资格是实质要件。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2012年9月12日修正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可理解为,前条为倡导性要求,后条为制裁性措施,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规范管理。
结合本案分析,赵某亮所持驾照证的有效期至2013年1月份止,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其驾驶证最早被注销期限不早于2014年2月1日,而事故发生在2013年2月15日,可见发生事故时其驾驶资格并未被注销,仍应视为有证驾驶,而非无证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