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制作不同阶段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12-03-12 17:58:48 来源: 作者:
电视剧制作不同阶段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目前,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产业,在国内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同时,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从电视剧制作分为:先期筹备、前期拍摄、后期制作、广告宣传、发行拷贝等五个阶段,这个五个阶段中,每一阶段都会产生自己的法律问题。本文针对电视剧制作的不同阶段逐一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先期筹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1)撰写剧本,讨论剧本,筹集资金,选定剧组工作人员,挑选演员,主创人员(制片主任、导演、美工、摄影、录音等),看景、选景、取景;(2)定最终剧本;(3)拟定拍摄时间、拍摄计划,拟定演员时间表,拟定剧本分镜、分场;(4)挑选拍摄器材(摄影设备、录音设备),挑选道具、服装;(5)给演员选妆、定妆,拍摄剧照。 电视剧的筹备期,剧组需要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类: (1)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该类合同是电视剧投资人或制片人与小说作者签订的小说电视剧改编权和拍摄发行权合同;与编剧签订的聘用编剧合同。双方要有明确著作权使用的期限和范围,剧本和创作完成的时间和要求,酬金数目与付酬方法,纳税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其它权益 (2)导演聘用合同。在签订导演聘用合同时,制片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条款:电视剧知识产权的归属;电视剧制作完成的时间;电视剧质量的要求;导演的取酬标准取酬方式;双方违约制裁方式;纳税方式等。 (3)演员聘用合同。在签订演员聘用合同时,制片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条款:电视剧知识产权的归属;合约时限;演员的取酬标准,取酬方式;双方违约制裁方式;纳税方式及特殊款项等。 (4)其他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在签订工作人员聘用合同时,主要应注意工作人员在剧组中的任务和职责,取酬标准和取酬方式;合同时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违约制裁方式;纳税方式等几项条款 (5)器材,服装、道具、场地、车辆等的租赁合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主要注意规定合同双方责、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条款 (6)食宿承租合同。在签订食宿承租合同时,主要应注意规定食宿质量、金额、食宿供应时间及违约责任的条款。 (7)临时用工合同。在签订临时用工合同时,主要应注意规定合同双方责、权、利的分配和违约责任的条款 (8)音乐制作承包合同、版权音乐使用合同。在签订音乐制作、音乐使用合同时,制片人主要应注意以下几项条款:音乐作品知识产权的归属;双方履约形式和违约制裁方式 (9)赞助合同。在签订赞助合同时,主要应注意规定合同双方责、权、利分配和违约责任的条款 (10)人生保险合同。组建摄制组时,根据剧组的具体情况购买几类保险,花钱不多,受益匪浅。制片人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和法人代表委托人资格,所以重要的协议、合同剧组可聘请相关律师把关,最后由制片人或委托制片人签署。 在以上工作内容以及签署合同中,可能会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1、剧本侵权问题济南律师服务网 这主要是指剧本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一部好的剧本,是一部电视剧的良好开端。剧本的创作是在文学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其也形成了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独特的观赏趣味。电视剧的剧本创作,有其不同于文学的而为自己所特有的艺术创作规律和技巧。但是现在很多电视剧并不是编剧的原创,而是来源于对已经出版或发行的小说、文章或者是某部电影的改编(随意改编,有可能会侵犯剧中主人公原人物的名誉权)。这就是剧本侵权发生的导火索。 如本山传媒《关东大先生》涉嫌抄袭一案。2010年初,孙立民等人起诉编剧杜远、“本山传媒”等9被告所播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剽窃其剧本《白雪·红血》,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索赔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7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立民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关》与《白》两剧虽在社会背景、故事情节主线、最重要情节设置、主要人物设置、剧情分集对比、人物对白等多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但因深化、细化、个性化程度不足,两剧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两剧基于类似题材展开创作,不同作者的创作成果在一些基本情节设置上出现相似的情况司空见惯。因此,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剽窃。 孙立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主要是:其一,一审法院已查明两剧存在多达几十处相同或相似,这恰恰证明被上诉人剽窃了上诉人的作品。如果被上诉人从未接触过上诉人的作品,又怎可能出现两剧在十二条故事主副线、故事细节、主人公姓名等多达数十处的相同或相似?其二,对一审判决将双方如此多的相同或相似归结为“有限表达”,不予认可。《关东大先生》并非全部逐字逐句地抄袭《白雪·红血》,而是抄袭其情节、角色、戏剧冲突、场景、人物对白等基本要素或结构,属于典型的“高级剽窃”。如果认为“逐字逐句的剽窃才构成著作权侵权”,有违著作权法的精神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剽窃”的明确认定。 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抄袭?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不得以剽窃或以其他行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从文学角度说,故事结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和情感倾向这四个方面都是小说的基本要素,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另外一部作品的关键。如果抄袭了这四项内容,那么小说的独创性也就无从谈起。 从法律的角度说,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认定抄袭的侵权作品有两个方面,首先,作品的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其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可能影响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实现。 实际上根据相关的法律精神,抄袭分为两种,一种是低级抄袭,即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另一种则是更复杂的情况,就是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后窃为己有。对于它的认定,不能像对待低级抄袭上仅从文字的多少及比例进行认定,这样不现实也不可能,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才行,必要时要通过专家鉴定方可认定。 2、委托创作问题 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创作的剧本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这是一个既复杂又普遍的问题。有的委托创作合同在合同中未约定创作要求和质量标准,这样就给编剧带来一定的创作空间。但当这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诉至法院,由于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剧本质量应达到的要求往往各执一词。因此,在纠纷产生后,法院亦无法委托有关机构对剧本的质量进行鉴定。 (2)支付有关报酬所产生纠纷。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一般无约定总的创作报酬,然后再约定分期支付的方法与时间。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总是先支付一笔稿酬,待受托方完成提纲或初稿后,再支付部分报酬,等剧本全部审查通过后才支付剩余报酬。而纠纷的发生往往在支付最后一笔报酬上。委托方不支付的理由一般是认为受托方提供的剧本未达到要求,不能审查通过。而受托方往往认为自己已按要求完成了剧本的创作,要求委托方支付剩余报酬。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没有形成书面的材料所引发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例如受托方认为自己已交付了稿件,但委托方称没有收到。而受托方往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稿件。又如,委托方称受托方在委托方提出剧本修改意见后,不愿再予以修改,但委托方对其要求对方修改剧本及修改后剧本所应达到的要求未提供相关书面记录证明。 (4)受托方的剧本未被委托方审查通过所产生的纠纷。实践中,受托方所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部都能被委托方采用,当剧本未能被审查通过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权利义务,则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当双方当事人对剧本未被审查通过以后的相关事宜没有约定时,例如,稿件如何处理;已完成稿件的问题以及是否要退还原稿件;稿件未获审查通过时,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一定的报酬等,亦会引发相关的诉讼。 总结以上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全导致内容有疏漏、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缺乏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等。 3、剧中音乐侵权 电视剧制作过程中,不仅仅有剧本抄袭侵权的问题,还有其使用的音乐侵权问题,一部分电视剧,可能会同时存在剧本侵权与音乐侵权两个问题。 如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抄袭案”和“音乐侵权案”。对于《激情燃烧的岁月》涉嫌“抄袭”《我是太阳》的案件,法院驳回原告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255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与《我是太阳》是两部不同的作品,但《激情》在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抄袭自《我是太阳》。经对比,《激》剧虽有抄袭之处,但只占很小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激》剧涉嫌侵犯音乐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被告败诉,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状告《激》剧在未通知原告或相关权利人的情况下,使用了《解放区的天》、《白毛女•喜儿》、《雄鸡高叫》、《保卫黄河》、《延安颂》等10首歌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家被告《激》剧制作单位西安长安影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1万元。法院判决,《激》剧未经原告的许可,没有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1150元。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4、融资合作失败问题 电视剧为电视台创造的高收视份额和广告收入是其他节目望尘莫及的。市场对电视剧的热衷促成了电视剧产业的空前繁荣。资本对这一充满诱惑的行业颇为神往。电视剧作为一种资金、技术、人才、知识密集型的艺术产品也需要强大的资金作后盾。单凭影视制作企业或制片人有限的自有资金,难以满足电视剧投资的需求。 电视剧融资是在电视剧项目确立后,针对特定的项目筹集摄制资金。一般也以该电视剧项目产生的发行收入作为偿还投资的保障。因而投资人主要以该项目的优劣来权衡是否投资。 目前,国内电视剧项目的融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向金融机构贷款,股票融资,向社会公司募集资金,与电视台合作,政府融资等五种,其中与电话台合作是最理想的筹资方式,一些大电视台,在看好电视剧的预期前景后,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购片资金提前投入到电视剧的生产中,主要是两个目的:一是可以提前买断电视剧的播放权,二是在电视剧成功后还可以获得利润分红。对制片公司而言,这也是一种理想的筹资方式,发行风险和筹资压力一并解决。但只有非常优秀的项目才会得到电视台的青睐。 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融资方式是向社会公司募集资金,民营制作公司在投拍电视剧时往往难以得到银行贷款,一般采取与其他影视公司合作的方式筹资。合作又分为不担风险、固定回报的方式和风险共担按比例分成两种方式。固定回报实质上是一种高息借贷行为。由于电视剧市场的投资风险很高,一般制片公司都希望找合作伙伴来共同承担风险。制片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既可提高电视剧成功运作的概率,又能分散资金压力,降低投资风险。 在合作过程中,可能由于信誉不良等问题,就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投资方北京白塔寺能仁居饭庄起诉拍摄方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合作合同纠纷案。原告北京白塔寺能仁居饭庄诉称,2002年5月14日,饭庄与两被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被告拍摄的电视剧《闯入者》,投资额为150万元,被告承诺在签约起一年内完成拍摄并返还投资和利润。签约后,原告支付了150万元。2003年1月3日,被告称《闯入者》已更名为《老宅密室》,并需要追加投资50万元。后原告与其签订协议同意追加投资,并陆续支付了27万元。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被告知,因其他投资人的资金没筹集到位无法拍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决定终止协议,被告表示同意终止协议、返还原告投资并赔偿损失,但经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30万元,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投资147万元,赔偿损失25.12万余元。 5、劳务关系问题 电视剧摄制剧组与演员之间一般要签订《劳务合同》,两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剧组是一个短期的临时性组织,其中的演员、职员都是以聘用的,以前,这些人都各艺术院团,剧组都是与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劳务合同,因此与演员本人形成的劳务关系是间接的。现在绝大多数都属于个体性质,剧组与他们本人形成了一种直接的劳务关系。 这种劳务关系,其实质也是一种劳资双方的雇佣关系。摄制单位为资方,雇佣的演职人员作为劳方,在共同完成一部电视剧摄制工作中,形成了一种劳务输出输入性质的工作关系。这种雇佣关系的维系和确立,主要依靠《合同法》。 剧组与演职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演员的义务,主要是按照导演的要求完成某一角色的饰演任务。演员的权利,是在约定的时间内获得约定的报酬。而剧组的权利和义务正好与演员的权利义务相反,剧组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演员的报酬,剧组的权利,是约束演员按照导演的要求完成角色塑造。 在电视剧拍摄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要求,就是演员不可替代性。在摄制过程中任何职位都可替换、撤职,而唯有演员在一部戏中要自始自终的完整形象,因此,如果演员不认真履行合同,便会出现矛盾纠纷,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0年被指为饰演新版《水浒》中的小旋风柴进而舍弃《岁月骄阳》的黄海冰,被电视剧《岁月骄阳》的制作公司以毁约诉至法院,索赔100余万元。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黄海冰退还原告部分演出劳务费30万元。2010年8月18日,朝阳法院第一次庭审时,黄海冰的代理人表示,《岁月骄阳》剧组是蓄谋炒作,恶意违约。黄海冰曾多次和剧组协商休息时间去完成新版《水浒》的拍摄任务,但剧组并不应允。并当场提出反诉申请。 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岁月骄阳》方指出,根据合同,演员如要请假应提前10天写请假条,但黄海冰并没有写,其虽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导演,却在导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完全无视原告方的利益。对此,黄海冰的代理人辩称,其实是由于《岁月骄阳》剧组的无限拖延,“当时完整的剧本都没有出来”,使得黄海冰无奈选择了离组去新版《水浒》杀青,如果有不妥之处,也是该剧组促使的,故不应算作黄海冰违约。原、被告双方在近三个小时的唇枪舌剑后,法院最终宣判被告黄海冰退还原告广州瀚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劳务费30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黄海冰的反诉请求。 二、 前期拍摄阶段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1、演员罢演问题 演员罢演在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也是经常遇到的,原因有很多,包括个人身体原因、报酬问题、环境恶劣等。由于演员在电视剧拍摄中的不可替代性,如果出现罢演情况,会给剧组造成一定的损失,严重的会导致电视剧不得不停拍,或者剧组不得不中途换演员等。如果剧组与演员协商解决不了,则只能选择诉讼途径解决。 如女演员刘雨鑫罢演遭索赔百万一案。刘雨鑫是名年轻女演员,曾出演《湘西往事》、《上海王》等影视剧。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11月,公司作为百集电视剧《欢喜万家人》制作方,和刘雨鑫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担任电视剧的女主角。其后,刘雨鑫参与了前50集的拍摄,领取了相应酬劳。后来,公司给剧组放假休整,规定2009年4月8日所有人按时返回剧组并完成后50集的拍摄。湖南卫视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说,后期拍摄开始,刘雨鑫并未归组,也没说明原因。公司只有停拍,修改剧本增加人物,但这部电视剧的预期效果和预期利润已经大打折扣。因此公司将她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08万元。刘雨鑫出庭应诉,其代理人说,刘雨鑫在拍摄前期累出了心肌炎,她退出剧组的真正原因,是发现制作方的违规行为,他们没有电视剧制作资格,没有在广电总局备案。 2、人身侵权问题 近年来,影视剧组在爆破、驾车、骑马等实景拍摄过程中事故频发,导致演职人员受伤消息频现各类媒体,然而与之相对的是,对影视剧组的拍摄安全保障却乏人问责。 台湾知名偶像团体S.H.E成员Selina和天娱艺人俞灏明在上海拍摄电视剧 《我和春天有个约会》一场爆破戏时,由于炸药提前爆炸,导致身体严重烧伤,至今让广大影迷揪心不已。该事件也让观众在惊叹战争场面、爆破场面紧张刺激的同时,直观感受到了这些刺激性画面背后巨大的危险性。 其实,剧组发生伤亡事故从近年来看并不少见,从电视剧《我的团长我的团》的烟火师在调试时不幸身亡,到影片《赤壁》拍摄中,两艘仿古战船突然起火造成1死7伤,再到《滇西1944》片场发生意外事故,一名52岁的场工在转场中触电意外身亡…… 目前,我国对于演艺行业缺乏行业监管,演职人员的保险率并不高,出了事也缺少法律保障。剧组的安全监管目前尚处在灰色地带,因此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其中,节约成本是事故高发的主要原因。而这之中,省钱省掉的最主要的一块就是演职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在国外有非常健全的演员保护机制,不管是主演还是群演,只要一进组,就会有非常详细完善的保险合同,连身体的重要部位都会明确写入其中,一旦演员出事,就会有合同来规范监督剧组进行赔偿处理。但是国内目前的现状是,影视剧组多为临时机构,只有大一点的剧组会给主要演员上保险,很多小演员甚至要自己给自己买保险。而灯光师、烟火师、特技人员、武术替身和大批的群众演员都是剧组的“临时工”,这些人大多没有相应的上岗资格,既无合同也无保险,但他们从事的却普遍都是高危性质的工作,因此摔倒、溺水、撞车、火灾等事故频繁发生,状况令人担忧。在不少招聘群众演员的广告中,都明确表示带着照片来报名就行,如果录用,报酬从每天30元到80元不等,但却不提给演员们买保险。 现在,国内也没有专门针对演员安全的法律法规,因为剧组是一个临时组成的团体,所以出事之后无法追究责任,这导致很多侵犯演员人身安全的案件迟迟不能结案。 在电视剧拍摄过程中,出现人身侵权事件后,演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侵权或违约之诉,要求电视剧制作公司、剧组或者相关单位赔偿损失。 3、环境保护问题 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宣传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出了一批有关这方面的精品力作,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和谐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水体等自然生态和有的文物被破坏的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无极》剧组破坏香格里拉的美丽风景,《神雕侠侣》剧组破坏九寨沟景观……影视剧提高了风景区的声誉,也给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麻烦。 为了解决电视剧制作过程中出现的破坏环境问题,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也下发了《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要求:一、全面提高环境和文物保护意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加强环境和文物保护意识的教育,充分认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影视剧制作单位要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拍摄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影视剧拍摄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类区域内搭建和设置布景棚、拍摄营地、舞台等临时性构筑物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拍摄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和设置的布景棚、营地等构筑物,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并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影视剧制作单位在其它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处进行拍摄活动,也要做好保护和恢复工作。 三、后期制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电视剧的后期制作主要包括:(1)前期拍摄的素材带直接输入电脑非线视频剪接机;(2)母带制作,剪接完后的素材带以一比一的格式制成母带;(3)音频制作,把母带中的声音以一比一的格式输入音频工作站;(4)音频剪接,在音频工作站里修改和剪接声音(包括对白、动效、音乐、环境等);(5)混录,直接在音频工作站通过外接调音台录入数字机,完成最终母带;(6)出拷贝、发行。 电视剧后期制作过程中,纯技术方面的工作很少出现法律问题,但也有法律纠纷,如欠付制作费等。在这一阶段,出现法律问题最多的是在发行阶段。电视剧的发行,只要有《发行许可证》就可以发行。一般的制片公司都办理了《发行许可证》。 1、制作费纠纷 电视剧《北平往事》制作费一案。著名演员刘威因担任制片人拍摄电视连续剧《北平往事》(原名《北平小姐》)与投资方上海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双方诉至法院。合同约定:该剧集数为32集,长度需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视剧长度的规定”执行,每集实际长度为46分钟;该剧投资总额为1800万元;如因制作方控制预算不力造成拍摄预算超支,投资方没有义务负责解决资金问题,其他超支的资金应由制作方负责解决并确保该剧的顺利完成。因制作方未控制支出导致投资方的出资超出投资总额,故提起诉讼要求制作方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刘威分两次给付上海乐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计六十万元制作费而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四、广告宣传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演员阵容本是影视剧宣传的重头戏,而借名“虚假宣传”的行为,近年来也成为不少影视剧的推广之道。广告宣传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就是虚假宣传问题,但是许多电视剧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不惜采取这种“无本买卖”借名宣传。 “搜新闻,发现自己又‘被敲定’出演某部电视剧的续集,无奈无语……”姚晨发布微博,诉说自己“被主演”的遭遇。演员王宝强也发布微博,表明自己对某电视剧的续集不感兴趣,“没有的事不应该到处乱说谎话,要尊重广大观众。” 姚晨和王宝强的遭遇绝不是头一遭。新版《水浒》开拍前,曾传出范冰冰将出演潘金莲的消息,遭到了范冰冰的否认,并认为这是剧组在借名恶意炒作。在从未出演过影片《致命请柬》的情况下,演员黄渤发现自己的名字居然出现在某影院的宣传海报上。为此,他不得不发博客澄清此事,并向受骗的观众道歉。 随着影视作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宣传造假也出现了更多的表现形式,除了完全借名、出位爆料,还有手段“较为高明”的“移花接木”。好武侠电影《剑雨》,由苏照彬导演、吴宇森监制,但在宣传后期,片方抛出了“总导演兼监制吴宇森”的说法,借吴宇森光环为影片炒作,刻意弱化了苏照彬的导演身份。这种几乎是无本买卖的炒作,最终以吴宇森澄清得到了解决,但对观众和艺术创作者本身,都是一种伤害。 谁来为虚假宣传的影视作品买单?首当其冲的“冤大头”,自然是观众。打着黄渤名头“招摇撞骗”的《致命请柬》,在武汉上映时有市民因黄渤的名字而买票观看,观毕却丝毫未见黄渤踪影,愤而要求退票,这才揭开了影片虚假宣传的面具。然而,欺骗营销对票房的正面刺激却有增无减,据业内人士估测,影片仅两三百万元的成本,上映一周便已取得了七百万元的票房收入——被片方假借黄渤的名头哄进影院的观众,显然不在少数。 业内人士指出,虚假宣传产生于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是票房和收视率,而这种以欺骗观众来博眼球的营销方式其实与饮鸩止渴无异,对于宣传背后的艺术创作者更是一种无形的伤害,为眼前蝇头小利而弃长远利益不顾。除黄渤外,《致命请柬》还让导演武圣基彻底“被导演”了一把。仅是影片监制的武圣基曾表示:“很多网友都在网上骂我,这对我未来发展的路十分不利。” 无论电视剧还是电影,用“假明星”做噱头固然能在前期宣传时博得一定的关注。而“空手套白狼”之余,有时候还能有意外的“馈赠”。比如“被假借”的明星倘若挺身捍卫自己的权利,还会引发更大的舆论浪潮,对影片宣传似“百益而无害”。 观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虚假宣传背后,对于这些无辜的艺术创作者而言,受到损害的便是其艺术生命。业内人士指出,“借名宣传”并非长久之计,更何况虚假宣传打的是欺诈牌。“酒香不怕巷子深”,宣传炒作虽然地位重要,但最重要的仍是质量过硬的作品。若要获得关注,还请拿出诚意,否则能骗得了观众一时,但肯定骗不了一世。 五、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济南律师服务网 电视剧制片公司有两种电视剧的发行方式:自主发行和委托发行。委托发行又有两种操作模式:卖断和代理。自主发行是绝大多数电视剧制片公司第一选择,这样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委托发行常见于小规模的制片公司或刚起步的制片公司,制作的电视剧在市场上多属于二、三档。 电视剧的发行包括两次发行,其中以第一次发行为市场主体。第一次发行主要是社会制片公司向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台或省会台供片,对于社会制片公司而言,第一次发行就完成了全部收益。第二次发行则是省级台、省会台向下游的城市电视台供片,将其已购买的播映权进行收益最大化,但第二次发行在电视剧发行主额中所占比例很小。 电视剧发行的流程,实际就是节目市场营销的整个过程: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电视剧定位;营销组合:产品战略、价格战略、分销渠道、促销(包括广告宣传、营业推广、公共关系、人员推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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